本书指出,新加坡缔造了一种匪夷所思的威权式法治。作者展示了作为法治以及自由民主之基石的制度和程序,是通过何种方式成为了制约异己、保护当政者的工具,但同时又无损于政府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正当性。本书颠覆了在法律和政治领域的一些传统见解,它所展示的法律、权力、正当性的配置形式,可能对全球治理理论和政治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简介

约西·拉贾(Jothie Rajah),印度裔新加坡人,先后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墨尔本大学,获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和哲学博士学位,曾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教育研究所从事教学,现为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及事务律师、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教授。研究领域为立法史、立法政治学、全球法治话语和殖民地时期印度法。

书籍摘录

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和新加坡(节选)

2007 年 10 月,来自 120 多个国家的 4000 名律师齐聚新加坡,参加国际律师协会的年会。选择将新加坡作为集会地点是有争议的,一些协会成员和新加坡持不同政见者抗议道:国际律师协会选择在新加坡召开年会,将赋予一个系统性违反法治的政权一定的正当性。在新加坡设施先进、空调舒适的会场中,会议将这些争议以及其他事项播送了出去。

实行威权式法治的新加坡,如何建构自身的正当性?-探厂高手

在会议开幕式上,新加坡的政界元老李光耀做了主旨发言。在发言后的问答环节,李光耀被要求解释新加坡备受质疑的法治立场。针对这一诘问,李光耀拿出了一堆评估表,展示了新加坡高排名的法治及治理指数,以证明新加坡存在法治。据新闻报道,国际律师协会的成员听着听着突然哄堂大笑。

这阵笑声当然意味深长:可能是钦佩这名在位 31 年的总理所做的精心准备,也可能是质疑他极度简化了法治的内容,将法治从一种实质性理念简化成了一些排名表和量化表。笑声和内在于其中的意味,指向了一个新加坡式悖论:一个从各方面削弱“法治”之自由的政权,却成功地被称颂为一个法治政府。

新加坡政府如何策略性地运用法律,是本书的一个主要关注点。具体而言,我研究了立法文本和公共话语通过哪些方式重构了“法律”的含义。我旨在发掘那些经常沉潜在新加坡法律之中的政府管理和政治角力。为此,还需要探究一个更为一般性的问题:新加坡官方一边自称为威斯敏斯特式民主(Westminster model democracy)政府,一边却有条不紊地通过立法削减了各项权利,那么它又是如何建构起自身的正当性的?

本书以法学社会学的已有研究为基础,这些研究“将法律视为一个话语系统。它通过创设一些赋予社会生活以特定意义的分类,来形塑人们的观念……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并不是一个位于社会生活之上、之外或远离社会生活的实体”。第二章详述了本书的研究方法。简要地说,通过作为社会实践的语言这个视角,我审视了立法话语和政府话语。我揭示了各种“法治”观念和政府正当性在新加坡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我还认为,尽管政府声称遵循自由主义“法治”或“法的统治”(rule of law),但它所信奉的工具式法条主义更适合被称为“法制”或“以法统治”(rule by law)。

我将这两种“法律”模式分别简称为“法治”和“法制”。概言之,“法治”意味着在内容和制度安排上,“法律”都不容许“存在专断的权力,并排除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制”意味着在内容和制度实施上,“法律”都易受权力的影响,以至于“法律”上的权利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被削减了。稍后,我将在本章中进一步说明我对这些术语的用法,以及围绕“法治”的一些争论。我还要说明的是,为了与社会学的研究惯例保持一致,我用引号标记了一些术语,例如“法律”“国家”“种族”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在我的问题意识中,这些术语的含义均是由社会生活建构起来的。

为什么要研究新加坡

新加坡令人困惑的成就体现在以下方面:政府对市场、政治和法律的干预如此之深,以至于新加坡政府无处不在、宪政程序实际上被架空,但新加坡政府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正当性仍然得到了维系。 2007 年,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授予李光耀名誉博士学位之时,一名抗议者在标语牌上写道:“下一位会是谁?独裁者穆加贝?”这一挑衅提出了下述问题:如果一个政权确保并维持了经济的普遍繁荣,但同时它也大规模镇压政治对手,并在制度上禁止媒体、法院和民间社会的独立自治,这是否事关重大?就业状况、基础设施和社会秩序的提升,是否可以弥补强权政治的缺陷?也就是说,在令大多数人感到满意的前提下,政府是否可以对少数人施加政治暴力?对相关难题或规范性困境的描述,首先需要对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这一法律体系已成为其他国家的模仿对象。除了某些国家——例如越南——外,还有一些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一直称赞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总之,尽管只是一个 720 平方千米的小岛,仅有约 508 万人口,但新加坡非常值得研究,因为它得到了一些实力型国家的赞赏,后者正尝试引进、复制新加坡的法律模式。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对越南特别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顺利地延续了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法治。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新加坡在迈向独立的过程中,保留了与普通法和威斯敏斯特式政制相配套的机构及制度安排。对于那些缺乏类似法律传统、在媒体管理上也不那么精细的国家,新加坡能够向它们以身示范,指导它们该如何去建构这样一种类型的“法治”——允许政府对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政治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实施高度的控制,同时在国际上又能得到认可。换言之,新加坡正在准备输出的是这样一种“法制”:它在服务政府权力的同时,仍能维系对政府的正当性认同。通过发掘新加坡的立法过程和公共话语,本书提出了一个关于“为什么”以及“是如何”的论点:为什么“法律”在新加坡的自我描述中如此重要,以及新加坡是如何成功地建构了一个矛盾体——威权式正当性的。

威权式正当性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在一些人的眼里,今天的新加坡是威权式的,但新加坡在立国之初并非如此。政治垄断和一党执政的制度化,都是过去 50 年间人民行动党一党治理的结果。新加坡的威权主义性质也不是一目了然的。虽然政府将自己描述为威斯敏斯特式民主政府,但学者们对新加坡的评价却与此相左。学者们的描述包括:威权式的,半威权式的,柔性专制,亚洲式民主,准民主,非自由主义民主,社群主义民主,专政,虚假式民主,有限民主,强制式民主,专制政府,“开明的非民主政府”,以及强权选拔式的威权政府。这类描述多如牛毛,涵括了专制和民主两个极端。它们还前缀了诸多限定语,说明了新加坡这一政权类型的复杂性。本书认为新加坡是威权式的,因为它的“特征是集权,它还阻止通过政治途径和政府权力进行充分竞争,也不允许监督此权力”。通过一些案例研究,本书阐明了新加坡威权政府是如何通过法律贯彻自身的,例如通过立法解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增进“实质性一党执政”的强权。

鉴于新加坡的政体是威权式的,有必要强调威权主义和法治并非是不兼容的。事实上,“法治这个理想起源于一些非自由主义社会”。在这些非自由主义政体之中,也存在权利和自由。但权利和自由是被授予的,它们“取决于主权者的同意”。就这些催生了法治的非自由主义社会而言,权利的存在与否曾经是视情况而定的,但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却是清晰的。即使在前自由主义政府所施行的威权统治中,法治也被理解为政府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之后,权利在法律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权利被认为先于主权权力而存在……这促成了一种新的政治统治形式,其核心要领是必须维护和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

如果说个人权利处于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核心位置,那么对个人自由的这种张扬在前自由主义阶段就确立起了一种“广为接受的、不容置疑的信念,即信奉法律的统治,相信对政府应当施加一些不容违反的根本性法律约束……以及提供这些约束的法律应当如何”。

本书仔细审视的那些材料——立法和官方关于法律的话语——揭示了一个威权式政府对法律的实质态度,表明新加坡政府既不遵循前自由主义阶段就存在的对政府的约束,也不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新加坡政府挪用并阉割了威斯敏斯特式制度和意识形态,以使它们成为威权政府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制约手段”。与此相应,本书展示了新加坡如何选择性地施行一些被阉割过的、缺少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核心能力的“法治”形式。

作为一项关于威权政府之法律的研究,本书将探讨范围拓展到了“法治”是如何被消解的。许多学者和研究机构都关注如何建构“法治”,却鲜有文献研究“法治”是如何消亡的。仅有极个别的相关文献,零星地触及法治消亡过程中的若干问题:在威权体制下,法院如何发挥治理、控制社会与维护体制正当性等功能?未能动员律师群体去维护司法自治,如何使司法系统变得易受攻击?治理策略如何遮掩了司法独立的消亡过程?一个以政治经济为导向的法律体系,如何使法院在意识形态上与官方保持一致?“法律”在形式和程序上的规整性,如何建构了一个最低限度的、具有正当化功能的“简化式法治”?社会主义政权如何创建自身的合法性并重新诠释“法治”?

尽管上述文献和其他有关当代威权主义的学术作品打下了重要的研究基础,但对于威权主义为何能持续、有效地消解“法治”这一问题,它们都没有提供一种全面的解释。即便是研究新加坡威权主义的文献为本书提供了重要基础,但它们也没有系统探讨立法和公共话语在消解和重构“法治”中的作用。本书将话语理论运用到了立法领域,以便填补这一学术空白,同时发掘那些形塑立法规划和法律适用过程的政治进程。如前所述,尽管存在一些研究新加坡威权政府的杰出作品,并且新加坡法院的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研究,但那些形塑立法规划、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的政治进程,几乎未曾得到学界关注。

本书关注从立法过程和官方话语入手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明确地以“政治上级向政治下级施加的法律”为研究对象。为研究事实上的一党制政府,无疑有必要关注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言行。关注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一份文本,立法作品看上去特别清晰,并且也是独立于历史的。在普通法体系中,判例是另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它通过一种不同于立法的方式,透露了对官方解释的争议和挑战。隐去了历史背景和冲突的立法作品,被纳入了法律汇编之中。若非如此,“法律”措辞掩盖了的东西就会被公开,“法律”也会遭到抵制。通过将立法作品视为政府话语权的文本形式,本书批驳了立法作品独立于历史的立场,并提出应注意那些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留下过痕迹、如今却被忘却了的争论。这些争论并未呈现在最终的立法文本之中,它们是看不到的。

新加坡政府建构了一个关于“法律”的话语性概念。通过将立法及其背景性话语结合起来解读,我追溯了这个建构过程。本书揭示了这样一个建构模式:在政府支配公共领域的情形下,经过前后相继的三个步骤,政府对“法律”的定义就可以落地生根。首先,通过立法,政府的定义得以制度化;其次,通过在公共领域的一再重申,这些定义得以常态化;最后,当政府自身持有的意识形态定义被法院采纳后,这些定义就更有正当性,从而看似成了一些“中立的”、不证自明的“真理”。